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本书目录

2024-05-18 15:12

1.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本书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基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自2008年至今,实施范围逐步扩大,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企业都将统一执行新准则。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将成为新的里程碑。  新准则大量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容体系,包括公允价值的采用、所得税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等方面。对于我们财务会计人员而言,要想在短期内掌握新准则的内容、特点以及与现行会计制度体系的差异,将是一个重大挑战。收益  系统学习新会计准则的体系框架,掌握其核心要点、与现行会计制度体系的主要差异以及对税收的影响  充分掌握日常业务中最常用的几项会计准则(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收入、所得税、无形资产、职工薪酬等)  进一步提升对会计的理解、扩充财务视野,为您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要点新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新旧准则的比较与应用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本书目录

2. 企业会计准则


3.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

错误。
《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部分讲解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时,“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所以,会计准则及其准则解释允许预付账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不需像以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那样,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虽然会计准则允许预付账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但为了正确反映会计科目的信息,实际工作中将其转到其他应收款,不是原则性问题,无可厚非。
但相对于应收款项而言,预付账款有点儿特殊,它是介于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中间的一个结合体,通常被认为是非金融资产(不是以收取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在考虑其减值问题时,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因为供货商信用的因素,导致无望收到所订购的货物,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预付账款的减值就表现为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则应结合账龄或者对方经营情况提取坏账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预付账款属于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应该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无须再转入其他应收款。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

4. 新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的目录

以2006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依据采用模块化课程设计,结合实例对比解读,实用性强比较分析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熟悉新会计准则的体系评估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提前设计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会计策略新会计准则带来的十大投资机会新会计准则给公司带来的各方面影响专题分析,是我国广大财会人员、管理工作者学习新准则、运用新准则指导实践工作的极佳教材。《新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主要内容及主讲人简介: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与思路(约115分钟,2VCD)徐经长: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和清华大学FMFB项目特聘教授,香港理工大学MPACC项目特聘教授为什么要制定新会计准则/修订原会计准则修订原准则和制定新准则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对于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中国的经济交易事项在形式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但是经济实质不同事项的会计准则制定/修订中国特有的交易事项会计准则制定新会计准则体系一般业务准则操作实务(约500分钟,8VCD)王建新: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大利亚资深专业国家会计师张敦力:博士,中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唐予华:厦门大学会计第教授,硕士生导师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建造合同、资产减值、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职工薪酬、或有事项、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收入、租赁、债务重组捐赠与援助、非获利性交易、外币折算、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合并、企业年金首次采用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分步报告、中期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每股收益、关联方关系具体交易的纪录特殊业务准则操作实务(约180分钟,3VCD)卢侠巍: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报告类准则操作实务(约120分钟,2VCD)宗文龙: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新审计准则与实务(约160分钟,3VCD)卢华基:博士,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拥有香港执业会计师(CPA)、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英国特许商业管理学会会员、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SIFM)及香港证券学院会员(MHKSI)等专业资格,并曾经考获ACCA专业考试财务策略科全球第一名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约65分钟,1VCD)沈雅琴: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副教授新会计准则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约120分钟,2VCD)苗润生: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会计准则与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约160分钟,3VCD)陈尚宏:华夏基石财务顾问公司合伙人、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部分主讲人简介: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苗润生: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卢华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拥有香港执业会计师(CPA)、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并曾考获ACCA专业考试财务策略科全球第一名。

5. 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

6.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固定的、准确的变动周期,一般发现漏洞就会进行变革和更改。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2014年,财政部相继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基本准则提纲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表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十一章内容。
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7.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 
         摘 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2014年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14年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张宁飞.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
         [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新企业会计准则

8.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 资产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地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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